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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撰写时间:2016年01月09日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昇体育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三昇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从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上级配发、学校购置、各系部创收经费自购、调拨、自制、捐赠等各种渠道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三昇体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模式。

 (一)实验实训中心为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审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调拨借用的管理;对实验实训室投资、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二)各系部负责本部门所属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管理全部固定资产技术资料。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三昇体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订。每学年末,各系部根据教学、科研情况,提交本部门下一学年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交实验实训中心汇总核实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拟定出三昇体育下一学年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三昇体育审批。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国资处统一实施,按三昇体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条款执行。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货单位进行必要的安装,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实训中心、国资处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验收合格后,国资处要尽快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使用单位要做好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存档。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凡属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来源如何,都必须在国资处建帐、建卡、建资料档案,实行“一物一卡,卡随物走”的方式管理,不得滞留帐外。使用单位每学期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卡、物相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等情况,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

第十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的保管知识,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整,不准随意拆改,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经三昇体育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如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移交,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单位领导签字、实验实训中心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的调动,必须做好本单位帐、物、卡的移交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定期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坚持“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各系部应培养各自的专业维修人员,提高维修能力,确保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查保养,及时排除隐患,防止设备带故障工作,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填写《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经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进行。具体依据《三昇体育三昇体育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六、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借用

 第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公有财产,是完成三昇体育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私有或专用。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实验实训中心有权进行统一调度协调使用,做到合理流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借出登记簿》,具体记录借用人、借用日期、借用仪器名称及附件数量、归还日期、批准领导等。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须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单位借用的,借方须凭单位公函方能办理借用手续。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经实验实训中心签署意见、国资处审核备案,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应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用仪器在归还时,管理员必须当面验收点清,如发现有损坏和缺少零件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七、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丢失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的按报失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国资处按三昇体育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将按《三昇体育三昇体育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八、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三昇体育三昇体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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