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昇体育文明单位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是党委、政府授予的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三个级别。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培育优秀文化,提高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参创各级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并认真落实根据以下标准制定的《三昇体育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另发)。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创建领导体制健全,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创建氛围浓厚。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重视和加强道德模范宣传评选、志愿服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和以志愿服务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健全,活动正常,考核机制完备;广大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单位文化建设;重视智力投资,组织员工进行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到100%。各类科教文化阵地完善,坚持开展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4、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完善工会、职代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等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现象,无邪教活动。
5、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单位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到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七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使创建工作成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要在搞好自身创建的基础上,以结对共建的形式,积极参与支持市文明委组织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少年宫建设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条 凡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核算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驻济单位均可申报。参创各级文明单位实行预申报制,即参创单位须提前一年申报,并接受市文明办管理。镇、街道和二级机构原则上不得申报省级和全国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在申报前12个月内和评选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干部职工有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单位在政风行风评议中综合考核成绩位于后5名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的;出现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5、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
6、有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7、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不诚信经营事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9、没有按要求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活动的,没有开办道德讲堂的,没有组织开展以志愿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
10、预申报期间创建工作出现滑坡,单位领导对创建工作不够重视,创建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创建档案资料不健全,创建活动很少开展,单位环境卫生较差,工作、生产秩序较混乱的。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评选坚持“总量控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按自查申报、逐级推荐、社会公示、组织考评、征求意见、综合评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市级以上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文明委提交申请;二级机构由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一级机构考核推荐,加盖主管部门印章,通过市文明办向市文明委提交申请。
2、社会公示。申报单位自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3、组织考评。市文明办按照群众评议、考试测验、查阅档案资料、查看奖励、实地考察等步骤统一组织考核评选。
4、征求意见。对所有推荐单位,市文明办要征求纪检监察、纠风、综治、计生、环保和安全生产、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5、综合评定。市文明办根据社会公示、考核验收、征求意见的情况,经综合评估,提出市级、省级或全国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新闻媒体对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命名表彰。公示期结束后,进入命名表彰程序。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省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按要求进行初选,做好推荐上报工作,经省文明办组织考评验收,报中央文明委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命名表彰一次,全国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四条 申报全国文明单位的必须是在届的省级文明单位。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是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未被连续命名的,可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同楼或同院办公,具有隶属关系、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编制不超过30人,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或单独创建;参加共同创建的要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评;共同创建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受到警告或撤销处理的,一并不再享受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若改变名称、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因机构分设、变动,保留原单位名称的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另外成立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但在两年内可以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合并的单位,若合并前都是省级文明单位的,合并后继续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若有一单位不是,则取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文明单位迁址需向市文明办报告,予以重新确认。
第十六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现在评选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文明办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委托市文明委管理。全国文明单位由中央文明委委托省、市文明委共同管理。各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四年届满制,省级文明单位实行五年届满制。各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及动态管理,由市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对低于80分的文明单位,建议给予其警告处理;对低于70分的文明单位,建议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的匾牌应悬挂在单位门(楼)前。凡届满后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文明单位匾牌不再悬挂,匾牌移入荣誉室内。被撤销的文明单位,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市文明办负责收回,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参创备案制度。参创单位要于每一创建年度开始三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及市文明办进行参创备案。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参创单位按要求建立创建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组织网络及工作制度、创建规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及活动情况、诚信建设情况、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活动情况、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3、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参创单位应每年将创建工作进展、各项奖惩等情况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和市文明办。
4、建立中期考评制度。市文明办在每一评选年度的中期,对文明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该年度文明单位综合考评成绩。
5、建立分类指导制度。市文明办对文明单位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奖励以政治荣誉奖励为主,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全国文明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文明奖500元,省级文明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文明奖300元,市级文明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文明奖100元。属市财政开支的单位,奖金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其它单位的奖金按工资来源渠道发放;被撤销的全国、省级、市级文明单位,待遇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全国、省级、市级文明单位,停止享受文明奖,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可参照第二十三条同级文明单位的文明奖发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第十一条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处理: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双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单位员工有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或者有2人(含2人)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2、单位在政风行风评议中综合考核成绩居于最后两名的。
3、单位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实行“一票否决”的。
5、单位发生有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发生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
7、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有严重不诚信事件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8、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创建工作无人抓,创建活动不开展,创建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创建任务不落实,单位环境卫生面貌脏、乱、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所作解释各条款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